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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9平米的房子,37平米是公攤:“能停下一輛車”
2023/8/9 10:08:04 來源:新京報

  目前,國內多個地方開始試點“商品房銷售按套內面積計價”,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等方面,取消公攤面積或已是大勢所趨。

  新京報記者 隋坤 編輯 胡杰 校對 李立軍

  “69平方米的房子,公攤面積竟然達到37平方米,公攤率超過了50%,這也太離譜了。”西安姬女士買房“高公攤”事件,日前引發(fā)關注。

  姬女士提供的購房合同顯示:房屋性質是公寓,建筑面積預(實)測共69.75平方米,其中套內建筑面積32.71平方米,分攤共有建筑面積37.04平方米。

  姬女士的遭遇并不是孤例。近年來,社會上關于房屋買賣的公攤面積爭議時有發(fā)生。

  據悉,坊間流傳著多個版本的“公攤標準”,姬女士在電話中對新京報記者說,自己曾詢問過相關方面專家,得到的答案是“公攤面積超50%肯定不合規(guī)”。但也有不少專家、律師曾對媒體表示,國內尚無公攤面積標準。

  以“公攤面積”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,結果顯示共有5萬余份相關判決文書,其中涉刑事案件近百份,民事糾紛4萬余份。

  新京報記者整理百余份裁判文書發(fā)現,判決中并無“國家規(guī)定公攤標準應為多少”的字樣。法庭多以合同中約定的公攤面積與實際面積是否有出入為判決標準。

  房地產專家表示,在多個國家地區(qū),售房都以套內實用面積計算,按建筑面積計算已不合時宜。目前,國內也有多個地方開始試點“商品房銷售按套內面積計價”,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等方面,取消公攤面積或已是大勢所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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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樓道寬敞無比,“能停下一輛車”

  購買的房子公攤面積大,姬女士早在收房前就“有所耳聞”。

  2022年,交完28萬首付的姬女士曾因銀行放貸不順等問題,想轉賣房產。姬女士回憶,當她來到西安某中介門店時,工作人員說該小區(qū)在當地因公攤面積大而出名,“很難轉賣”。

  2023年,小區(qū)正式交房,姬女士告訴記者,她前來收房時,注意到樓道寬敞無比,“能停下一輛車”。進入家中,她發(fā)現房屋面積比購房合同上標注的69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相比明顯小很多。

▲姬女士房屋外的走廊。受訪者供圖▲姬女士房屋外的走廊。受訪者供圖

  姬女士說,自己聯系置業(yè)顧問劉先生,表示房子公攤面積過大,認為“不合理”。劉先生回復說,小區(qū)單價本身就低,公攤面積也早在購房合同中就寫得清清楚楚。且“相關部門對商業(yè)公寓的公攤面積比例未作明確規(guī)定”。

  姬女士告訴新京報記者:“當時合同太長,我沒仔細看?!?

  7月29日,新京報記者聯系姬女士的置業(yè)顧問劉先生。對方表示“了解姬女士的事”,但小區(qū)五證齊全,且經過相關部門備案,“完全符合規(guī)定”。

  據央廣網報道,姬女士所購樓盤售樓處工作人員曾如此解釋公攤面積大:“小區(qū)主打中高端改善型,所以才使用了大門廳、寬走廊、每層公用衛(wèi)生間和洗手池等提高業(yè)主居住舒適度的裝修?!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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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有無公攤面積標準?

  姬女士買房“高公攤”事件曝光后,公攤面積標準迅速成為輿論關注的熱點。

  據媒體報道,與商品房預售制一樣,公攤面積制度也是同一時期由香港引入內地的。公攤面積沒有統(tǒng)一標準,最后只能由開發(fā)商說了算。公攤面積又衍生出一系列收費,如物業(yè)費、取暖費都是按公攤后的面積收費;與此同時,公攤面積上所產生的一些收益卻并未分給業(yè)主。因此,圍繞公攤面積所產生的糾紛不斷。

  華東政法大學房地產政策法律研究所所長楊勤法表示,現在國內確實沒有公攤面積相關方面的標準,只有市面上約定俗成的比例。

  這與西安市雁塔區(qū)住建局的回應大體一致。據極目新聞報道,雁塔區(qū)住建局值班人員在回應媒體采訪時表示:“目前公攤面積的占比沒有明文規(guī)定?!?

▲姬女士所購房屋的內部狀態(tài)。受訪者供圖 ▲姬女士所購房屋的內部狀態(tài)。受訪者供圖

  我國于2001年施行的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》明確規(guī)定:商品房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公用建筑面積共同組成;另據建設部1995年發(fā)布的《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(guī)則》(試行)中的規(guī)定,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計算各套(單元)的套內建筑面積乘以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,得到購房者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。

  關于公攤面積標準,曾有這樣的說法:多層住宅的公攤面積約在建筑面積的10%到13%之間,18層以下的板式住宅公攤面積約在13%到15%之間,點式的樓盤公攤面積大多在15%到17%之間”。

  但上述說法被楊勤法否認?!艾F行公攤面積相關的法律概念是在2001年施行的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》,其規(guī)定了商品房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,但沒有對房屋公攤面積的上限進行限定?!睏钋诜ㄕf。

  新京報記者注意到,在裁判文書網展示的相關判決中,法庭多以合同中約定的公攤面積與實際面積是否有出入為判決標準,“公攤超過某比例”并不作為判決標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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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如何維權

  姬女士事件引發(fā)網絡熱議后,許多網友在社交平臺詢問,買到公攤面積大的房子該如何維權?

  原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發(fā)展室主任、地產專家易憲容對新京報記者說,簽訂購房合同時就應該注意公攤面積等關鍵信息。若事后覺得不滿意,可以先嘗試與開發(fā)商協商退房。

  如果開發(fā)商不同意退房,業(yè)主又該如何維權?楊勤法說,如果購房者買到公攤面積大的房子,首先應該明確一個問題,即房屋開發(fā)商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告知義務,房屋過大的公攤面積是否已在購房合同或其他文件中標明。

  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》第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(guī)定:按套(單元)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,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。

▲姬女士向記者提供的購房合同。受訪者供圖 ▲姬女士向記者提供的購房合同。受訪者供圖

  新京報記者注意到,在姬女士事件當中,雙方對于“公攤面積是否提前告知”各執(zhí)一詞。

  姬女士的置業(yè)顧問劉先生對新京報記者說,自己曾履行告知義務。“姬女士的購房合同中已明確標明公攤面積等信息,且在簽合同的過程中,我還特意提醒她注意公攤面積等重要信息。”

  但姬女士并不認同此說法,她說自己在簽合同時詢問對方“是否有需要注意的地方”,得到的回答是“沒有”。

  劉先生告訴新京報記者,各種房型的合同樣本均“按照規(guī)定”在售樓處前臺進行展示,其中也標明了公攤面積等信息。但購買該樓盤的多位業(yè)主對新京報記者表示,并不知道售樓處展示合同一事。某男業(yè)主說,當初簽署購房合同時,開發(fā)商工作人員以“合同都是制式的”為理由,只把需要簽字的幾頁給了自己?!捌渲袥]有公攤面積的信息,直到收房時我才知道公攤面積這么大。”

  楊勤法說,國內法院曾有因“未履行告知義務”,而判開發(fā)商“承擔一定賠償責任”的先例。

  此外,業(yè)主還可以通過請測繪機構重新測繪房屋面積的方式,來為自己維權。在測繪中,若業(yè)主發(fā)現結果與合同約定面積有差別,同樣可以讓開發(fā)商或者相關部門承擔相應責任。

  除了上述維權辦法,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》第二十條還規(guī)定,若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(fā)生誤差時的處理辦法,且誤差比超過3%時,買受人有權退房。

  楊勤法告訴記者,對于業(yè)主而言,想要通過援引該條款維護自身權益非常難。首先業(yè)主要證明商品房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%本身已具備一定困難性;其次,由于公攤面積并非法律概念,該條款中規(guī)定的房屋面積究竟為公攤面積還是套內建筑面積,還是二者之和,現實中存在一定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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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取消公攤是大勢所趨?

  鑒于種種爭議,民間對于“取消公攤”的呼聲越來越高。

  楊勤法說,國內應逐步探索按房屋實用面積售賣,逐步取消公攤概念。“這樣的政策在國外已有很多先例,許多國家售房時都是只按實用面積計價。”

  據媒體報道,香港已于10年前正式廢除了公攤面積制。從2013年起,香港的新房銷售必須按照實用面積標注,否則將被罰款100萬至500萬港元、判處3至7年監(jiān)禁;針對存量房售賣,政府要求賣家提供以“套內面積”和“建筑面積”計價的雙份資料。

  在國內,也有一些地區(qū)在試點取消“公攤面積”,以套內面積售房。

  2002年6月,重慶市通過了《重慶市城鎮(zhèn)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》,以地方法規(guī)的形式要求商品房現售和預售都必須以套內使用面積作為計價依據。這使重慶成為了率先取消“公攤面積”的試點城市。

  在2021年全國兩會上,全國政協委員周世虹提交了一份“關于取消公攤面積”的議案,其中建議“應該逐步取消房地產市場長期存在的公攤面積和商品房預售制度?!?

  據合肥日報報道,7月28日下午合肥市召開房地產專題會議,明確提出“為避免公攤面積比例過大,要積極探索商品房銷售按套內面積計價”。

  “合肥的政策實施后,對市場信心有提振作用,不排除其他城市迅速跟進?!币讘椚菡f,“但取消公攤面積也有其兩面性。首先,因為公攤面積中往往包含了寬敞的公共空間,取消公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房屋的舒適度;其次,若取消公攤但總房價不降,結果可能造成商品房每平方米的單價進一步上漲?!?

  易居研究院研究總監(jiān)嚴躍進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認為,現在條件下,即便取消了“公攤面積”,羊毛還是出在羊身上,開發(fā)商也會把房價調高來填補“公攤面積”的費用。他認為,關鍵在于開發(fā)商要把標準、明細公開,比如在購房合同上明確清楚,讓購房者感受到貨真價實、心里踏實。

  中國經濟時報評論認為,合肥的試點,將促進購房者放心購房,避免購房者與房地產開發(fā)商、物業(yè)的糾紛。長期來看,我國房地產市場已經從總量短缺轉為結構性供給不足,進入結構優(yōu)化和品質提升的發(fā)展新階段。為適應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發(fā)生重大變化的新形勢,房地產業(yè)要拉回購房者,就必須保障購房者的權益,贏得購房者的信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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